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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档案利用查阅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建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城建档案管理行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城建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有关城建档案法规要求,就城建档案利用查阅制定如下规定:
1、凡来馆查阅利用档案,必须凭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证件到档案管理室办理登记手续。
2、档案一般限在查阅室查阅,由管理人员值班咨询服务。如特殊情况外借必须经馆长批准。
3、利用本单位移交进馆的档案,按规定收取复制费,利用外单位移交进馆的档案收取查阅费、复制费、证明费。
4、查阅人员在阅卷时不准抽烟,不准在案卷上圈点、涂改、划勾、拆卷、裁剪,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5、查阅利用完毕,须经管理人员当面检查,并详细登记利用效果。
6、经馆长批准外借的档案,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如有损毁涂改丢失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规定,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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