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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在建工程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
根据《档案法》和国务院279号令、建设部90号令、湖南省建设厅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及娄底市建设局印发的《娄底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做好城市建设档案工作,是建设工程的百年大计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长远需要。因此,搞好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工作,不仅是档案部门的任务,也是工作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职责。
竣工档案资料是工程建设的真实历史反映,是工程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工作的真实体现,它是评定工程质量和工程交付使用的必要条件,也是今后对工程进行检查、维护、管理、使用、改造的重要依据。为了在建设施工中能按国家的规定和要求,高标准、高质量的做好工程档案资料工作,确保工程档案资料齐全、真实可靠,保证工程竣工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现就档案资料编制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组织领导
1、工程档案资料工作是整个工程建设的组成部分,各建设、施工单位要把档案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之中,建设单位和各施工单位要明确一名工程技术负责人分管档案资料工作,制订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送检、签证等各项管理制度,对整个工程档案资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要安排经过培训的专职资料员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和整理工作。
2、要明确该项工程档案资料工作的终身责任人,认真填写《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工作终身责任人登记表》,执行存档备案制度,使档案资料工作落到实处。
二、执行行业标准,确保档案内容齐全
道路、桥梁、排水等工程的竣工档案资料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寻城[1994]496号《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文件执行;建筑安装工程按照湖南省质监站1999年8月23日《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资料内容规定》执行;管线工程竣工档案按建设部颁发的《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文件执行;亮化、绿化、交通设施的竣工档案按国家颁布的《施工和验收规范》执行;公路、防洪、码头等不同行业的建设工程,可按国家有关行业档案管理标准执行。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各工程归档资料内容及排列顺序如下:(见附表)
三、规范操作,具体要求
工程档案资料的表格格式、签证、盖章、竣工图的编制及档案资料的整理均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工程档案资料的表格,凡有统一规定格式的按统一格式。无统一格式的,应参照规范规定的内容或技术要求内容制定。
2、工程档案资料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必须真实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内容完整、准确、系统,数据真实可靠。
3、所有签证(签字)必须按照现场签证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完备,签字必须真实易于辩认,不得简化,盖章必须清晰,应加盖企业行政公章的不得用项目部章代替。
4、档案制成材料必须满足档案永久保存的需要。纸张统一用A4,纸不能用复写纸,档案资料内容的填写、签字一律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不得用纯蓝墨水或圆珠笔、铅笔。施工用表一律用印刷件或打印机直接件不得使用复印表格。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出厂质量合格证原则上要原件,如钢材出厂合格证等只能用复印件的,应加盖销售单位公章并注明批量规格方可有效。
5、工程竣工图的编制
(1)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则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后,即作为竣工图。凡竣工后规定必须重新制作竣工图的工程必须重新绘制竣工图。
(2)凡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变更,但能将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原施工图上注明修改部分,加盖“竣工图章”。
(3)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位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改变,不宜在原图上修改、补充的,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
(4)竣工图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要保证图纸质量,做到规格统一,图面整洁,字迹清楚,竣工图要经承担施工的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证;监理和建设单位有关人员要审核签证。
6、工程竣工档案整理,必须依据国家标准执行。做到分类科学、组卷合理、装订整齐美观、便于查阅利用。档案资料文字材料统一按A4(29*210毫米)幅面编制。文字资料案卷采用由市城建档案馆统一印刷的软皮封面。装订后装进统一规定制作的案卷盒,图纸一律按新车标折叠整理为(279*210毫米)幅面,图标外露,图纸不装订,直接装进案卷盒,案卷卷内目录需打印,文字材料和图纸要逐页在右下角编写页号或盖页号章。
四、竣工档案的验收及移交
1、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工作,是整个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竣工档案资料不合格的工程不能验收。要求每项工程在正式验收前,各施工企业质检部门对工程竣工档案要先检查、验收,监理公司要检查评分,市城建档案馆对竣工档案资料进行初验,核发《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认可证》。市委监站对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档案资料进行预验,只有竣工档案资料初验、预验合格的工程,才能正式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2、城建档案部门要参加工程竣工验收,踏看工程现场,听取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部门对工程情况的评论,核对档案与实物是否相一致。发表档案资料的整改意见。
3、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即工程备案前,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竣工的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必须均为原件,凡规定竣工后必须重新绘制竣工图的工程必须重新绘制轻工图。
4、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工程竣工档案一般包括建设单位形成的综合性材料,监理、勘测、设计产生的档案资料,施工单位形成的施工档案资料及记录工程过程的声像档案资料。
5、道路、重点建设项目及小区建设工程的档案移交除第3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必须移交征地拆迁、管线、绿化、交通信号设施等方面的档案资料。
6、凡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了合格的工程竣工档案的工程,市城建档案馆签发《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凭《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办理工程备案手续和房屋产权证。
五、其他要求
1、根据国家规定,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施工资料是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之一,凡是对档案资料工作不重视,档案资料不完整,没有获得《工程竣工档案合格证》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验收备案,房地产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
2、各施工单位要确保各种实验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根据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279号令的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施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或者检测资料弄虚作假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严重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凡是档案资料不能按时移交或者不合格的,将按国务院279号令的规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改正。
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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