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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档案管理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 2008-3-18 点击数:

娄星建设分局、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分局,各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各相关单位: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指从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生产准备到竣工投产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指城市范围内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等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重点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真实、准确、系统、全面地记录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是项目建设、生产、运营、改造的重要依据,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资料,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信息。
  目前,由于某些建设单位城建档案意识较弱,存在重工程建设、疏档案管理的现象;着眼于利用方便的目前利益,忽视永久保存利用的长远利益;重视新闻媒体的宣传效应,缺乏存档意识;注重文字材料的形成,轻视声像档案的收集保管,致使一些珍贵的档案资料四处散存。为了进一步集中、统一、永久保存重点建设项目、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档案,有效保护城建档案,丰富并开发利用档案资源,服务城市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竣工档案必须按国家统一标准编制。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是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并同步验收;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市城建档案馆代为编制。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施工技术文件及声像档案进行预验收。
  二、娄底市城市范围内的项目档案验收后,必须取得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方能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否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验收备案。城市范围内的重点建设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属城建档案馆归档范围的,项目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将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并申领《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三、不按规定编制和移交重点工程档案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为了有效保护城建档案,开发利用档案资源,促进档案事业健康发展,依据《湖南省城市建设档案利用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建设单位按300元/卷标准交纳档案综合服务费,声像档案按传媒行业标准收取一定费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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