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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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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局局长傅仲萼就贯彻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娄底日报记者 刘惠南 通讯员 周 军 李 阳
《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9月6日经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条例》,把《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推进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近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市建设局局长傅仲萼。
记者:《风景名胜区条例》的颁布实施有什么重要意义?
傅局长: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它是国家珍贵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条例》的颁布实施,是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对强化旅游资源保护意识,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促进娄底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设立风景名胜区应遵循什么原则?
傅局长: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遵循这一原则,风景名胜区的设立,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公布。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记者:《条例》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有何要求?
傅局长:风景名胜区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包括下列内容:风景资源评价;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有关专项规划。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保护目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则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则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记者:《条例》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有何要求?
傅局长:《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它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㈠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㈡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㈣乱扔垃圾。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在风景名胜区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和其他影响生态、景观的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记者:如何有效利用和管理好风景名胜区?
傅局长: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并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记者: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傅局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凡违反《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或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或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条例》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进行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和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违反《条例》规定,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敬示等标牌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由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11月份是《条例》宣传月活动,我市对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效果如何。
傅局长:目前,我市区域内有紫鹊界梯田-梅山龙宫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湄江、大嵊山波月洞2个省级风景名胜区。根据建设部的要求,各地要在今年11月份开展《条例》的专题宣传月活动。11月上旬,市建设局派出工作组赴涟源、冷水江、新化3县(市),就《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进行了部署,目前、市本级、各县市及风景名声区已全面启动了《条例》宣传月活动,营造了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浓厚社会氛围和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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